竹润投资:关于部分产品合同按运作指引变更的公告

根据规定,《运作指引》实施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《运作指引》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九条(以下简称“过渡期整改条款”)的,需在过渡期结束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。目前以下产品已针对相关规定完成整改。


竹润乐在3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变更告知函.pdf

关于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在管私募基金(华泰托管)基金合同投资条款变更的公告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