竹润投资:关于部分产品合同按运作指引变更的公告

根据规定,《运作指引》实施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《运作指引》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九条(以下简称“过渡期整改条款”)的,需在过渡期结束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。目前以下产品已针对相关规定完成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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